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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质疑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 事实是的确少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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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7: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石壁墙上,用中英日等多国文字镌刻着“遇难者300000”,它向世人昭示日本侵略者的罪恶,也让国人铭记曾经遭受的屈辱与伤痛。

然而,这场浩劫发生之后的八十年里,不断有人以种种“理由”质疑死难者是否达到30万之多。特别是日本右翼势力,他们通过所谓的“精确考证”,提出20万人、10万人、5万人、3万人乃至3000人、47人等结论。

诚然,死难者数字的消长并不会影响对日军罪恶行径的定性;但是,这种质疑行为的根本意图是,企图以人数的“不精确”和“不客观”,来证明事实认定的“不精确”和“不客观”,进而将南京大屠杀由客观事实定义为被害者主观建构的“被害记忆”,从而否定大屠杀事实的存在。

因此,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的捍卫,不仅关乎历史事实,更关乎民族尊严。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侵入当时的中国首都南京,实施长达40多天灭绝人性的大屠杀,30万生灵惨遭杀戮。对于这样的表述,几乎每一个中国人都耳熟能详,你可以忘记战争史上的无数次屠城事件,却无法不对来自外族的灭绝式屠杀痛心疾首。



一国之首都,数十万血肉百姓被有计划地屠杀。那些天,侵华日军把南京城变成了大地上不设围墙的“奥斯维辛”。

但南京大屠杀到底死了多少中国人?

中国政府公布的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是30万人,日本作家村上春树却在新书《刺杀骑士团长》里说是40万,村上干嘛还要在中国官方公布的死亡人数上面增加10万?



那么,南京大屠杀的死亡人数到底是10万、30万还是40万?这些死亡人数是怎么统计出来的?村上春树的40万到底靠不靠谱?

具体数字为何难统计

日本人不会每杀一个人就登记造册,最终汇总成为一个南京屠杀总死亡人数数据(这是在给自己的罪行留证据,日本人肯定不会这么做)。中国军民当时处于束手就擒状态,官僚行政体系崩溃,同样没有办法直接统计被屠杀的同胞人数。

这么一来就麻烦了,关于南京大屠杀没有一个直接的统计数据说明总体的死亡人数。后来的调查统计只能通过一些亲历者的描述、估计以及间接证据,去推测总体的死亡人数。

这些亲历者靠谱吗?基于个人的见闻估算的数字,只是盲人摸象,严重受制于本人的认识局限。一个生活在南京城鼓楼地区的居民,能见到的不过是周边几百米范围内的屠杀情况,他没法掌握整个南京城的情况。



报纸上的零星报道无法提供统计数据

于是,从一些亲历者口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的混乱表述:

美国《每日电讯报》于1月下旬报道称 :“一位传教士估计南京一地被杀害的人数达2万”。

一位外侨于1938年1月10 日写成的书信资料称 :“实则据掩埋的统计 ,尸体共达四万具”。

南京守军营长郭歧 ,曾于城陷后躲入难民区 3个月之久 ,他逃离南京后 ,将见闻写成《陷都血泪录》慨叹 :“十余万可怜的同胞皆作了机枪下的鬼”
上面仅列举了三个亲历者的口述证据,就出现了2万、4万、10万三个死亡人数了。我们不能说这些数字都是错的,因为他们都是亲历者根据自己所见所闻的直观推测,这些数字反映的是“局部的真实”。统计死亡人数这事不是玩拼积木,不是说你把每个“局部真实”加在一起,获得的总数就是实际的死亡人数了。

其实,要获得南京大屠杀可靠的数据非常困难。

我们知道当时南京城的人口有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军事人员等,这些人相互交织,却没有可靠的实时统计数据。当然,别说是80年前的南京了,即使是今天要获得一个城市的实时人口数据都很困难,何况是兵荒马乱的抗战时期。

这本就是一笔糊涂账。现在是要从糊涂账里拿出明白数据,确实不容易。这事一般人真的没法完成,统计工作只能由国家牵头,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档案、文献、证人、统计人员等力量,才可能获得一个较为可靠的数据。

事实上,30万死难者应是指大屠杀死难人数的下限,最直接的根据来自战后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判决。

屠杀罪行是战后审判的重要内容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国际惩办战犯的法律条例与协议规定,战胜国组织国际法庭和受害国法庭审判战争罪行。甲级战犯由国际法庭收审,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法庭”);乙级、丙级战犯由受害国法庭审判定罪。



东京法庭由中、美、英、苏等11个国家委派的11名法官组成。中国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国方面参与审判,担任中国驻东京法庭代表团团长。

该法庭从1946年4月29日开始,对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提起诉讼,至1948年11月12日宣布判决,历时两年零六个月。

1945年11月,中国在重庆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并先后在南京、上海、北平、太原等城市设立10个军事法庭,审判日本乙级、丙级战犯。

其中,涉及审判南京大屠杀罪行的军事法庭是1946年2月在南京成立的“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学者一般称为“中国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简称“南京法庭”。

由于南京大屠杀是二战期间法西斯暴行中非常突出的事件,因此东京法庭对于此案的审理特别严肃认真。据梅汝璈回忆,他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工夫专事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人数在十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及被告律师双方的对质辩难,接受了一百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并且鞫讯了松井石根本人”。

南京法庭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审判主要有两起案件:一是日军第六师团师团长谷寿夫案,1947年1月9日立案,被编为“审字第1号”,由石美瑜、宋书同、李元庆、葛绍棠、叶在增5位法官及2位检察官审理,1947年3月10日宣判。



在南京保卫战中,谷寿夫率部首先攻破南京中华门,指使和怂恿部属滥杀无辜,是直接实施屠杀南京军民的罪魁之一。



谷寿夫接受审判

1946年2月,驻日盟军应中国政府要求,以战犯嫌疑者名义逮捕谷寿夫。同年8月1日,谷寿夫与12名乙级战犯一起被押至中国受审。二是日军少尉向井敏明、野田毅以及田中军吉战犯案。

向井和野田系日军第十六师团少尉军官,两人在进攻南京途中,相约以100人为目标进行杀人比赛。

到达南京紫金山时,向井杀了106人,野田杀了105人,分不清谁先杀到100人,于是以150人为新的目标,继续向南京城内进行砍杀比赛。另一位日军军官田中军吉,曾手执一把名为“助广”的军刀,先后杀戮300多名中国人。该案于1947年9月20日立案,被编为“审字第13号”,同年12月18日宣判。

屠杀事实与遇难人数于法有据

东京法庭对松井石根的定罪,从法律上认定了南京大屠杀的事实,而南京法庭对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则为认定大屠杀死难人数提供了直接依据。

抗战胜利后,南京市政府、南京市临时参议会、首都地方法院,成立了“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等机构,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了专项调查,为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提供了大量证据。南京市临时参议会提交给南京法庭的《南京大屠杀惨案述要》共有2784件调查结文,其中,中华门一带约占三分之一,有十余万人被害。

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战犯谷寿夫判决书》,谷寿夫案共记录集体屠杀28案,零散屠杀858案,无辜军民被日军残杀有案可查者达886起。其中,仅发生在中华门区域的就有378案,占零散屠杀案的43%。3月10日,南京法庭对谷寿夫案作出判决,判决书明确指出:

“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南)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虏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人。此外零散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
向井敏明、野田毅一案的判决书也提及屠杀遇害者有30余万人:被俘军民遭集体杀戮及毁尸灭迹者达19万人以上,被零星残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均为该确定判决根据确切证据所认定之事实。

遇难者人数实为30万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据上述判决,南京法庭不仅判定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为“三十万人以上”或“三十余万人”,还明确指出“三十余万人的数字”是由“集体屠杀十九万人”和“零散屠杀十五万余人”构成。

法官考虑到战场客观条件和事实认定的难度,没有简单地把19万和15万相加,而是留有一定的余地,即 “30万”既是约数,也是确数。所谓约数,是指死难者超过 30万人。所谓确数,是指不少于30万死难者,或者说“30万”是下限的数字。此外,判决提到的屠杀30余万人的时间、地点、加害者、受害对象、加害手段等辅助信息,也印证了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东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判决,虽然没有直接将遇难人数认定为30万,但指出

“日军仅于占领南京后最初的六个星期内,不算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即屠杀了平民和俘虏二十万人以上”。

“二十万人以上”究竟是多少? 该法庭没有作出明确判定,但这个开放性的结论至少说明,东京法庭亦认定20万仅为遇难者人数下限,而非上限。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二十万人以上”的结论尚未计入“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

综上所述 ,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于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南京法庭直接判定为30余万,东京法庭虽然判定“二十万人以上”,但考虑到“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未计算在内,可以说两个法庭认定的死难者数字基本相近。

此外,30万死难者仅是日军在南京犯下的罪恶之一,并非唯一罪行。为期六周的暴行中,除屠戮无辜军民外,日军在南京内外发动的掠夺、奸淫和焚烧破坏等罪行同样是大屠杀的一部分。东京法庭的判决书中指出:

日军“在占领后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二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

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以后,就像按照着预定的计划似的继续了六个礼拜之久。因此,全市约三分之一都被毁了。”南京法庭在判决书中也明确判定:

“查被告在作战期间,以凶残手段,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等暴行,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

因此,对于认定和揭露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而言,“遇难者30万”不仅是遇难人数的底限,更是判定侵略者暴行、捍卫民族历史尊严的底限,不容任何形式的质疑和挑战。

综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历史研习社

来源: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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