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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喜峰:自然共产主义和谐价值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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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1: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章、  和谐价值对西方政治哲学的解释

一、 和谐价值对道德动机论和道德目的论的解释

  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要以动机来评价,而且只能以动机来评价,人的同一行为可以有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动机,一种行为只有是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有道德价值,由于责任是先天的理性观念,所以,它是一切价值的唯一源泉,责任是服从客观普遍原则的行为必要性。
  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认为, 追求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支配着人类的一般行为,它既是人的天性,也同样是人道德行为的真正动机和目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根本的评价判断标准只能是该行为最终产生的功利(有益于增加幸福和快乐的实际效果)。
  道德动机论和道德目的论都有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
  根据和谐价值的观点,道德被认为是促进和推动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人自身和谐的行为和观念。道德行为的目的并非是趋乐避苦的实际效果,而是促进和推动和谐的实际效果。
  由于和谐很容易通过观察客观现实而被评估,所以追求实际效果的道德目的论有合理因素。由于和谐与主观动机紧密相连,所以道德动机论也有合理因素。由于和谐价值是主观与客观和谐关系的统一体,所以道德也是动机和目的相联系和谐关系的统一体。
  
二、 和谐价值对洛克《政府论》的解释

  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出版《政府论》。洛克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
1. 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
2.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3. 人类基于自然的平等是既明显又不容置疑,因而把它作为人类互爱义务的基础,并在这个基础之上建立人们相互之间应有的种种义务,从而引伸出正义和仁爱的重要准则。
  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根据和谐价值的观点,洛克对自然权利的认识是片面的。
  人类在生存过程中不可能回避三种关系: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三是人自身的关系。与自然权利相同,关系本身也是政府产生前自然产生的关系(可被称为自然关系),自然关系具有与自然权利同样的重要性。洛克把“人们相互之间应有的种种义务”这种自然关系建立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必然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根据和谐价值的观点,价值是和谐关系的总和。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并非是低于自然权利,而和谐关系的重要性则是高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应被建立在和谐关系的基础之上,自然权利应受到和谐关系的制约,自然权利的范围应被规定为满足和谐关系的要求。
  促进和推动和谐关系是道德的最高标准,追求和谐关系是崇高的理想和信仰。
  
三、 和谐价值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释

  1971年,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发表《正义论》,罗尔斯的正义观就是最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正义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正义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2)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第二公平原则引起激烈的争论,如果要实施这一原则,那就意味着对西方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造。
  显而易见,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符合和谐价值观的要求,而第二正义原则趋近定额消费控制方案。
  根据和谐价值的观点,正义意味着趋向和谐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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