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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小林:关于“古籍点校”与“古籍著作权”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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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21: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古籍点校不具有独创性
      古籍整理包括对古籍的点、校、勘、注,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概念,简而言之,“点”是在正文中加上标点符号,包括划分段落;“校”是与底本比对,减小误差,保证出版质量;“勘”是校勘核对,指用不同的版本或相关资料相互核对,比较异同,以订正错误。记录校勘异同、得失情况的文字称“校勘记”。“注”则是注解说明性的文字,因为文化背景、地域差异、时代阻隔等原因,为便于原文理解所写的说明文字。然而“点”、“校”是针对古籍自身内容进行的,其表现形式无法离开古籍原文而单独存在,目的是提供相对准确又便于阅读的版本。“勘”和“注”则需要整理人员的判断取舍并撰写说明文字,其内容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离开古籍原文单独存在。勘、注的功能仅为读者提供参考,阅读原文时不看这部分文字亦不影响原文的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劳动成果。而古籍点校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点校的目的不是创造,而是“还原”——最大程度地还原古籍原貌,最大限度地回归善本。古籍点校的一切工作均以此为旨归,这是业界的铁律,也是从事古籍点校的基本职业操守。一旦背离了这个原则,点校者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增删篡改古籍,那么几代人后,人们就只能看到各种千奇百怪的“衍生品”。对于古籍点校者来说,即便有疑议也只能标注出来,在正文后加上校勘记,而不能擅自篡改正文。对于确定有错的地方,改正时也必须要有别的底本依据。“二十四史”的修订只是录排和校勘,不是创作,书中的每一个文字都来自古籍原文。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古籍无论怎样点校都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新作品”,也不能构成整体的著作权。

二、古籍点校永远无法替代古籍本身
       在古籍整理方面,学术界一般不叫点校行业或点校专家,宜称古籍整理行业与整理专家。
       经过点校后的古籍,必然会因点校校勘人员的判断取舍而损失原书信息,同时也会增加一些信息,但无论如何,古籍点校的最佳效果始终无法超越或替代古籍本身。
  我们常说:一千个读者,一千个哈姆雷特,读者阅读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我创作的过程,但无论读者的感受如何深刻、想象如何丰富、创作出来的人物如何立体,都无法取代原著和原作者的地位,更何况古籍点校不能由点校者自由发挥、自行创造。无论经过多少专家点校,也不能产生一部与司马迁所撰文字不同的《史记》。

三、古籍点校和出版者并不拥有对古籍本身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古籍点校和出版者自身的权利需要维护,也应当维护,但若是过分强调自身权益而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利便属不当。
   古籍点校者享有的是经过修订排印的特定内容的著作权,主要是对新增的校勘记和注释性文字的权利。判词指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点校者无论对古籍做了多少修订校勘工作,都不能拥有对古籍文字的著作权,也无权阻止他人合理利用古籍资源。举例而言,像《金圣叹评水浒》和《脂砚斋评石头记》这两部作品,金圣叹和脂砚斋本人享有的只是其创作的批评部分的著作权,而并不享有对《水浒》和《红楼梦》的著作权和署名权。同理,今人不可能拥有古籍“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内容的著作权。古籍作为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与古代社会状况的“活化石”,理应为国人所共享,并在享有资源的同时担负起传播、推广的义务,为国学的传承略尽绵薄之力。

四、固步自封、独断专行无益学术进步
   现行法律并不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古籍资源、推广传统文化,点校古籍不需要经过任何出版单位的授权。并且在符合学术规范的前提下,对今人学术成果的吸收正是高水平古籍点校的必然要求。2012年4月26日《人民法院报》案例选登曾发表《古文献整理中对其他版本的参照不构成侵权》一文,提到:
  古文点校本等对古籍进行整理的成果,是后人必须参照学习的对象,这是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必然,这种情况与一般意义上的文字作品被参照的情形不同。因此,对于各版本的古文点校本彼此之间是否构成抄袭、剽窃乃至实质性近似,其判断标准不能简单照搬用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字作品的比对方法和比对标准。
  传统古籍是国人共有的珍贵资源,古籍点校不应该也不可能“独霸”古籍本身的著作权。此外,古籍点校体例并不能作为著作权的特征,例如避讳字。这种体例更多的是一种行规、一种常识,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著作权。
  由于中华书局刻意混淆古籍点校权与古籍著作权这两个关键概念,才导致了在“二十四史”系列著作权案的审理中,法院的判决前后矛盾,甚至迥然相异。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海民初字第9789号)》中中华书局认表示:“中华本繁体版中错误很多,简体本错误更多。其认可国学本确实参考使用了其他版本。”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终字第6393号)》中“本案中,上诉人认可国学版并非对中华版点校本的直接复制”,“中华本和国学本在内容上都属于对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进行点校的版本”。
  而在本次判决书中,判定“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近似的程度非常高,故而本院认定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构成实质性近似”“国学时代公司未经中华书局公司许可,复制、发行了含有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的产品,构成了对中华书局公司除《史记》和《三国志》外的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著作权和对中华书局公司《史记》和《三国志》署名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一原告、同一案件、同一法院,相同的证据下,两次审判却得出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难免有损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综上所述:
  1、古籍点校不能替代古籍本身;
  2、古籍点校是基于专业知识的“共识”行为,不能等同于创作,因此不能产生同内容的新作品。一千多年来,历代学者不断研究整理《史记》,未见谁整理出一部新《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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