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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俄罗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反思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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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22: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项国兰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对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70年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和探索没有停止,而且日益深入。本文集中概述他们对个人权利、集体主义和社会精神的反思与探索。

  在当代俄罗斯马克思主义学者看来,苏联意识形态的核心是集体主义、平均社会主义。而且,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出现了将集体主义即对共产党员要求的组织标准推广到全社会的趋势,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当然,在苏联发展的不同时期人们对这种被迫服从呈现出不同态度。人们并不抱怨在国家危难时期,如卫国战争时期和战后恢复重建等时期的这种服从。但是在国家和平发展时期,这种被迫服从遭遇危机。

  苏联时期集体主义趋向在社会显意识和社会潜意识中都占统治地位。从生产力、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社会精神中的这种趋向有三个弊端:个体的积极潜力受到抑制,容易产生个人崇拜,容易产生群众性非道德行为甚至犯罪。

  首先看个体的积极潜力受到限制。在苏联,除新经济政策时期和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外,尤其是在内外矛盾相对平稳时期,都是集体主义趋向在社会显意识和社会潜意识中占主要地位。因此社会精神“暮气沉沉”,甚至导致社会生活停滞。社会没有足够的内在能量用于自我发展,因为个人的发展自由受到限制,个人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积极活跃的潜力。

  其次是容易产生个人崇拜。只是在外部危险和社会意识渴望达到和平发展这个共同目标的情况下,集体趋向才在显意识和潜意识中互相强化,赋予社会精神以能量。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是靠外部矛盾通过动员群众力量来发展。而这种依靠群众集体活动的发展会导致降低个体的意义,当然决定发展方针的领袖个人除外。由此也产生了普通人的牺牲行为,培育了英雄主义和浪漫精神,以及同“一般心理”的激烈斗争等等。此外,还产生了把美好生活的前景转到孩子们身上的倾向,指望“先驱者和开拓者”的作用,因为这样所承受的牺牲和损失才有意义。而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个人崇拜。

  第三是产生群众性非道德行为甚至犯罪。个人潜意识在社会意识中遭到强烈的挤压,在国内政策中受到限制。一方面会导致国家机器在社会中分量增强。而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挤压违背人的社会性,为了存活,会成为“外表上的存活者”,对一切光明和高尚的思想都是要么竭力奉承,要么采取虚无主义。因为“跟随”常常要求他们做出牺牲,对此个人趋向从内心里是抗拒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允许个人通过合法并习惯的途径发挥社会作用的现存准则没有矫正方法。一旦抑制明显削弱,就必然会暴发群众性的非道德行为、明显的野蛮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但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公民受教育水平也急剧提高,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产生出一个相当积极的社会阶层。这个阶层对低水平的物质生活、对当局的管理权限、对政治生活的可调节性和国家孤立于另外的世界相当不满意。这个阶层对社会公正有新理解,对利益、消费提出新要求。于是在苏联社会内部形成新的价值取向,即个性自由、创造自由、思想多元、私人生活自主、民族文化的同一、对信息的知情权等等。而这些价值与当时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发生矛盾。这是政治方面。在经济方面,消费方式个性化,消费模式迅速变化。当时在俄罗斯居民中有近80%以上的人生活在城市里,城市里的人口越多,受过中等和高等教育的人也就越多,其消费不能以计划经济来满足的人也就越多。消费方式越来越现代化,而消费选择越来越个性化,消费模式因此迅速变化。通过半合法和完全非法途径追求进口商品成了大多数公民的生活方式。这种消费特点使计划经济产生困难,从许多参数看,经济计划简直成为不可能。满足非计划需求常常绕过法令的计划机制,并且在严重地破坏计划经济。

  当代俄罗斯马克思主义学者由此认为,对政治体制和经济生活的个性化要求是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占统治地位的集体主义受到个性化的挑战,这一情况要求政治体制民主化,要求国家权力与公民相互关系中更坦诚、开放,要求经济生活中更多现代市场经济元素。这时,苏维埃国家和苏共面临的任务是逐步放弃一些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垄断地位,给个人和民间组织适当“腾出”一点空间。但是,苏共对解决这种任务毫无精神准备。而这种个性化的要求被简单斥之为个人主义,为当时在苏联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集体主义和平均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所不容。保持对国家权力垄断的苏共中央政治局使人民对政治产生异化,结果是政治文化退化,个人与国家关系出现紧张状况。而在意识形态领域,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垄断化和教条化,最终导致执政党丧失对社会实际生活的科学视野和意识形态的无能为力。这种被迫服从的集体主义“方针”成了社会主义变形的主要根源之一。

  俄罗斯马克思主义学者在分析苏维埃制度失败和后苏维埃时期出现危机的原因时,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首先要有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对社会的自觉责任。这要求社会一方面为个人解放创造条件,使个人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发挥自己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国家对个人负责,即国家与社会相互负责。这不仅是国家顺利发展的条件,也是具有道德性质的社会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同时,这些学者认为,个人权利思想从其起源看完全是“西方式的”。它是针对在封建主义统治下个人毫无权利而言的。它只符合个人主义、利己主义、自我肯定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活方式和制度。它很难被“东方”型、传统型,尤其是像俄罗斯这种村社思想即集体思想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完全接受和理解。在这样的国家里,人从出生起就容易接受对共同事业和共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的思想。这里的人们认为,呼唤义务就是呼唤人,即公民、政治家、商人等的理性和道德职责,提醒他有义务、有必要遵守人类确定的道德绝对命令。人权决不是一种绝对的东西,因为它既要求允许、许可,也要求限制、禁止。伦理义务是唯一可以而且必须认同的说法。人的道德开端于禁止,如禁止嗜血行为、乱伦行为等,而不是允许。因此,在伦理方面,不能把遵守社会生活的某些准则和规定的义务一概视为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扼杀。义务和责任不限制个人的权利或个人对整个共同体的责任,相反,却表达并维护一个共同的意愿,并使其能够变成现实。没有自由的义务就是被奴役、被管制,而没有义务和相互责任的自由则是混乱无序、为所欲为。叶利钦统治的后苏维埃时代就是如此。可以说,单单依靠人权思想也不可能使人类联合起来,相对于其他人和社会制度,个人自决的最高依据不仅仅在于个人,而在于个人与社会的结合,包括文化和经济力量的统一。

  当代俄罗斯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相信,社会主义是各种进步价值的综合体,实现这些价值的目的在于,使每个人的全面自由最大限度的发展成为一切人全面自由最大限度发展的条件。由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把个人权利、自由、平等等价值看成是个人与集体关系结合的标准。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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