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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的判决堪称“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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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0: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钟琴


      今天(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被当庭释放,这个结果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只有结果正义,没有程序正义,绝不是真正的正义!

  首先,法庭判决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邓玉娇的行为不仅是“非法”的,而且犯下了“致人死亡”的大罪,起码要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与“正当防卫”划清了限线,当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而法庭却大笔轻轻一转,力转乾坤,说“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难道法律是法官们手中的橡皮泥吗?

  其次,本案至为关键的地方,是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非法侵害在先。而这一点,在判决中却被刻意淡化,甚至被小心翼翼地掩盖起来,这就硬生生地避开了邓玉娇是否正当防卫的关键问题。不过,没有正当防卫,哪来的“防卫过当”?对此,法庭讳莫如深。

  第三,法庭认为,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说白了,即邓玉娇有精神病。邓玉娇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医疗机构有没有作出权威鉴定?如果有鉴定,是哪个机构、哪个专家作的鉴定?有没有关于邓玉娇病情的人证物证?对此,法庭均没有给出一个说法。难道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果然是由北大孙东东教授鉴定的?

  第四,判决中刚说完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突然大笔一转,又说邓玉娇“有自首情节”。如果邓玉娇有精神病,怎么会主动打电话报警、“自首”?这是一个精神病人发作时的冷静表现吗?

  第五,判决对邓玉娇“免除处罚”固然令人欣慰,但埋下的伏笔又令人担忧。免除处罚,这里应该指免除刑事处罚。那么,民事处罚是否也免除了呢?判决说得很明白:“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事处罚虽然免了,是否对其进行民事处罚,还要看邓贵大家属以及黄德智的态度。

  第六,也许,邓贵大家属以及黄德智鉴于舆论压力,不会对邓玉娇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这对邓玉娇及其家人来说,结果还算满意。但是,这个判决也仅仅是邓玉娇一个人的胜利,并不是法律的胜利、正义的胜利,也不是以后赵玉娇钱玉娇们的胜利。判决说明,对邓玉娇案如此网开一面、宽大为怀,是有特定条件的,如她有精神病、自首情节。以后如果出现类似案例,法院可以在“判处死刑”到“免除处罚”之间酌情拿捏,生杀予夺,任其所为,这是何等广阔的空间啊!赵玉娇钱玉娇们在遭遇不法侵害的时候,一定要掌握好抗暴的分寸,否则有你们的好看!

  既略平民愤,又暗藏杀机。这个暗藏猫腻的判决,经典啊!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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