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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使用毛主席头像做广告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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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6: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报热线(记者  陈瑛楠)  6月1日,呼和浩特市读者姚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我家住在保全庄村。我们这里有一家饭店招牌上使用了毛主席的头像,这种做法合法吗?”



好村长饭店用毛泽东的头像做广告宣传牌(摄影/本报记者 孙慧)



  当日上午,记者来到赛罕区巧报镇保全庄村,看见一家名为“好村长”的饭店在招牌上使用了毛主席的头像。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这家饭店的老板池先生,他说:“我的饭店刚刚开业两个多月,还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只是每个月给村里交纳卫生费。我也不知道不能随便使用毛主席头像,我是出于崇拜情结才将毛主席的头像用在招牌上的,如果不能使用我会尽快更换招牌。”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的王飞律师。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7条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另外,国家工商总局也曾在《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中规定: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效果相当于使用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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