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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只是贪官的“画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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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4: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3月,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利用考察之际,“借用”某企业车辆至今。近日,陈晓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此案成为济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11月3日《北京青年报》)

    在民法中,对于汽车、房屋等不动产来说,办理过户手续是转移所有权的要件。民法上之所以要作出过户登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汽车、房屋等不动产在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后,就有了公示效力与公信力,人们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买卖,并且买卖的结果有法律的保障。

    但同样的问题搬到刑法上,却有可能意义完全不同。对于受贿罪来说,打击这种犯罪主要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一个官员利用权力为他人办事,并且收受了他人进行了过户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这构成受贿罪;同样,另一个官员为他人办事,收受了他人没有过户其名下但实际一直供其使用的房屋,同样应当构成受贿罪,因为这个官员的行为同样滥用了公权力,而且他也实际得到了他人给的财物,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两位官员的行为区别仅在于收受的房屋在名义上有无过户而已,但这个是否过户并不影响到官员实际享用这套房屋———因为行贿人根本就不会再向官员要回这套房屋。

    是否过户,对于普通人才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对于受贿的官员与行贿人来说,毫无意义。因为,在所谓“借用”案件中,几乎没有行贿人会因为没有过户的原因而伸手向受贿的官员要求退回汽车、房屋等等———除非官员没有满足行贿人的要求,民法中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要件是贪官的一件“画皮”而已,让贪官有更多的借口与形式来搞实质意义上的腐败。

    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早就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浩瀚(江西 检察官)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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