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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曲解周恩来总理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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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0: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卫兴华


  近年来,一些报刊书籍中常常出现谈论有无“大公无私”的问题。比如,有一家报纸在题为《“大公无私”和“先公后私”》的文章中,发表了这样的议论:

  20世纪70年代,大寨曾是中国的一面“红旗”,一直宣称大寨人是“大公无私”的,但周恩来总理对此不以为然。他在1971年11月15日会见美国朋友韩丁时说:“‘先公后私’就不错了,哪有大公无私?没有私哪来公?没有小哪来大?”然后作者评论说,“其实,人们的自私心理是很难消除的,能公私兼顾已属难得。所以,“‘大公无私’确实有些‘乌托邦’。……现在,实在有必要对‘大公无私’之类的豪言壮语进行反思”。‘大公无私’至少现在的社会不可能存在。说某人做到了‘大公无私’,肯定是吹嘘。”他还说:不指望“公仆”们谈到大公无私,能达到“先公后私”就不错了。

  我认为,这篇文章曲解了周恩来总理的话。据我的理解是,周恩来总理所说的这段话的意思是:面对广大农民,不能要求他们作到“大公无私”。在新中国,广大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发展集体经济,走社会主义道理,应是“共同富裕”目标的受益者,他们的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应随着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增加而增加。要求他们“大公无私”,他们的劳动成果难道要全部交“公”?我们强调“立党为公”,这个“公”字,就包括了全体劳动人民的个人利益。如果不为亿万人民谋取个人或私人利益,你那个“公”,岂不成了空壳?其实,周恩来总理所讲的关于“先公后私”的话,是针对农民群众的利益关系而言的。在涉及广大工农群众的分配关系时,不能要求他们做到“大公无私”。在社会应为公有制经济内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应当和只能是先公后私,公有制经济越发展,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才能越增多。所以是“先公后私”。

  那么,是否应当完全否定“大公无私”呢?这需要具体分析在不同层次上“公”与“私”的关系。首先,对广大工农群众来说,只能要求他们公私兼顾,先公后私,不能要求大公无私。其次,如果从人的生存与发展来说,谁都有个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问题需要解决。为此,就需要劳动,需要生产,需要工作,需要获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这就离不开个“私”字。再道德高尚的伟大人物,也不能“一心为公”到不吃饭、不穿衣、不睡觉。谁都会有和需要有自己的“私人生活”。但是,古往今来,人们颂扬“大公无私”,决不是从这层意义上讲的。再次,大公无私是指人们特别是有大小官衔的人在办“公事”时,应是公而无私,公而忘私,大公无私,不能以私害公。毛泽东同志正是在这个层次上,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所高度赞扬的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而献出生命的白求恩大夫,不正是体现了“大公无私”的品德么!这是第三个层次的公私关系,即“大公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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